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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撰写》案例十一:如何处理审查意见更换对比文件的情况
夏宁欣
2025-09-15 16:15
【专利基本信息】
发明名称:电缆振动监测装置和系统
申请号:202011567278.9
申请日:2020年12月21日
授权公告日:2023年10月8日
该申请经过三次答复,每通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均是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一般而言,就创造性问题从一通发到三通,会给专利代理师释放出该申请大概率会因创造性缺陷而被驳回的信号。这种情况在心理上,会考验专利代理师的态度和耐心;而且在专业上,一方面会考验专利代理师对于N通审查意见中的不变因素,也即该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否有深刻的理解,另一方面考验专利代理师对于N通审查意见中的变化因素,也即每通使用的对比文件和审查逻辑是否存在对获权有利的解读。另外,该申请还涉及到外文对比文件,也增加了一定的答复难度。下面基于该申请的每通审查意见,笔者将阐述在答复过程中的一些答复思考,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详情
(一)该申请的原始发明构思
该申请主要是通过电缆振动监测装置附着在振动电缆的表面,对振动电缆的振幅进行监测,以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无法监测电缆振幅的问题。其中,电缆振动监测装置内部放置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极板,其中一个极板通过弹性组件与振动电缆连接。当振动电缆发生振动时,弹性组件会随之压缩或者拉伸,其中一个极板也会随之移动,导致两个极板之间的间距发生变化。间距发生变化,会导致两个极板所形成的电容值发生变化,而变化的电容值可以用于测得振动电缆的振幅。上述结构如图1-6所示。
图1-6 该申请的结构示意图
(二)审查过程
该申请经过三通审查意见,审查过程见表1-3。
表1-3 该申请的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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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审通 |
评述方式 |
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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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7 |
一通 |
对比文件1+常规技术手段 |
全无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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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
二通 |
对比文件2+常规技术手段 |
全无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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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
三通 |
对比文件3+常规技术手段 |
全无创造性 |
二、一通审查及答复思考
(一)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
一通中对比文件1(下称D1)方案的主要结构示意图如图1-7所示,也是一种电缆振动监测装置。
图1-7 D1的结构示意图
D1中背景技术提到的技术问题是:因电缆振动的形式可能多样化,而目前只能监测电缆的纵向振动或者横向振动,比较单一。而D1的发明构思是:既然电缆可能在横向与纵向都会有振动,那沿电缆的纵向,在电缆的表面上设置一个测量电极,同时在纵向上再固定一个与该测量电极相对设置的纵向加压电极。
这样,如果电缆发生纵向移动,测量电极也会跟着纵向移动,该测量电极与位置固定的纵向加压电极之间的距离就会发生变化,两者形成的电容量也会发生变化,变化的电容量可用于监测电缆的纵向振动。电缆横向振动的监测方式也是同理。其中,可以在电缆外围包裹支架,从而通过支架分别在纵向和横向上固定纵向加压电极和横向加压电极。
(二)审查逻辑
将该申请的原始发明构思与D1的发明构思进行对比,相信读者还是能感受到一些相似之处的,该相似之处也是一通审查逻辑背后的出发点,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都是将电缆振动传递至电容的一个极板,造成电容两个极板之间的间距发生变化,通过随间距变化的电容值监测电缆振幅”。
在这样“先入为主”的相似之处的影响下,如果弱化甚至忽略该申请与D1在装置构造相关技术特征上的差异,可能容易导向该申请没有创造性的结论。实际上一通审查意见也是这么评述的,该申请中的绝缘壳体被认为相当于D1中的支架200(被认为都是起到包裹支撑的作用),该申请中的弹性组件被认为相当于D1中的弹性件(被认为都是起到缓冲作用),而该申请中与电容相关的极板自然被认为相当于D1中的加压极板。至于该申请与D1之间剩下的区别技术特征,则被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
(三)答复时相关的思考
针对发明技术领域或者用途,D1与该申请的发明技术领域或者用途均相同,都是监测电缆振动。针对解决的技术问题,D1中背景技术提到的是如何实现多维度振动测量,该申请中背景技术提到的是如何监测电缆的振幅;也即,D1中的技术问题在该申请中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更加具体,D1中方案能实现多维度振动测量,自然而然能监测电缆振幅。针对技术效果,该申请说明书大部分记载的内容都是发明构思的原理性部分所作的说明,而发明构思的原理性部分恰是该申请与D1之间比较相似的地方。由此,对比分析需先着眼于技术特征上。进一步地,因发明构思的原理性部分比较相似,更要着眼于装置构造相关的技术特征上,构建答复思路时要考虑“扬长避短”。
在对比该申请与D1在技术特征上的差异时,可以先从整体再到局部。以最能直接感受的区别,也即电缆振动检测装置与电缆之间的连接关系为例。对于整体,可以看出D1中的装置包裹住了整个电缆,而该申请中的装置只是与电缆的部分表面接触。对于局部,该申请的绝缘壳体开设有开口,弹性组件的一端穿过该开口连接振动电缆,弹性组件的另一端连接第二极板。而在D1中,支架没有开口,且电缆本身需要直接连接测量电极。上述整体与局部也是一体的,正是因为该申请中绝缘壳体开设有开口,弹性组件才可以从开口伸出,以与电缆的部分表面接触。
虽然该申请中对于只与电缆部分表面接触的相关方案记载很少,实际答复中笔者还是将此作为了一个重要切入点,利用该区别重新构建该申请的发明构思。按照《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一书对发明构思的解释,“发明构思一般是指在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因此,重新构建发明构思,可以先构建面临D1会存在怎样的技术问题。
相较于将整个电缆包裹住,只接触电缆部分表面,在监测上会更加灵活便利。例如,目前电缆可以分为架空电缆与地下电缆,对于地下电缆而言,让地下电缆露出部分表面以与监测装置连接,显然要比让地下电缆被监测装置环绕包裹,要容易的多。再比如,如果多根电缆缠绕或者集束在一起,这种情况想包裹住单根电缆显然也很难,而让电缆露出部分表面与监测装置连接,显然更容易。由此,可将该申请相对于D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定义为“如何解决电缆振动监测装置使用时需包裹整个电缆而带来的不够灵活便利的问题”。而面临该相应的技术改进思路可以是“通过弹性组件的一端连接电容的一个极板,整个电缆振动监测装置通过弹性组件的另一端连接电缆,通过弹性组件传递电缆的振动”。由此,整个电缆振动检测装置只需通过弹性组件的另一端接触电缆。
基于重新确定的该申请发明构思,可以重新比对该申请与D1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将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四者有机结合在一起,避免落入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对技术方案进行简单分割、拆分理解的审查逻辑中。该申请与D1还有其他的些许区别,整体答复还是以发明构思为切入点,对一通审查意见进行逐一正面答复。
三、二通审查及答复思考
(一)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
二通中对比文件2(下称D2)方案的主要结构示意图如图1-8所示,是一种振动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