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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先案例看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的商标使用认定

许洁芳

发布于:

2025-08-13 16:11

来源:

华进商标版权事业群

内容提要:


一、导语


二、仅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审理结果


三、既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又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审理结果


四、结语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十七章“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中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中指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考虑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在游戏行业中,游戏开发商常将游戏角色名称(如"马里奥")及虚拟道具名称(如"倚天剑")在第9类与第41类申请商标注册。然而,当此类商标面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时,其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来源"功能。笔者通过梳理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核定使用在第9、41类游戏商品或服务上的撤销复审案件审理情况,探究这一问题。


仅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审理结果